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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0 年- 乾隆十二年(岁次丁卯)孟春,署台湾道庄年谨序。
- 康熙六十年议准:嗣后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眷属。
-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
-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 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 雍正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
- 乾隆元年:陈奎(府学)。
- 康熙三十三年甲戌:阮洪义(联捷)。
- 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林逢秋(凤山)。
- 顺治十八年辛丑夏五月,鹿耳门水涨丈余。
- 雍正元年夏四月,千总何勉获逸贼王忠,伏诛。
- 康熙四十九年庚寅秋,凤山县知县莱阳宋永清谨譔。
- 康熙三十年,奉文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
-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
-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
-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田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零四厘。
-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二甲九分七厘。
-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丝。
-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六分三厘。
-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五分二厘。
-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下则园共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七丝。
-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
-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