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下则田一甲六分,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下则田五甲三分,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
重修台湾府志 · 第 140 / 1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