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征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重修台湾府志 · 第 66 / 1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