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