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重修台湾府志 · 第 59 / 1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