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

安徽咨议局章程 · 第 6 / 8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