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办  事

第七条 常驻议员对于应议事件,分教育、实业、财政、法律四科审查,如有发生四科范围外之事件,得由议长委任或公推特别审查。

第八条 分科审查及特别审查之结果,应报告于协议会公决之。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以当选常驻议员之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记事簿,记载逐日所办之事件,以备稽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自午后二钟起至四钟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办事处交本日理事员传观。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调阅存案之文件,应具条盖章,向办事处取出,定期缴还,缴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安徽咨议局章程 · 第 5 / 8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