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常驻议员之协议,遵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并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一百四条办理。 第三条 协议会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为定期,如有急应协议事件,由议长临时召集。第四条 急应协议之事件发生时,议长如未召集,常驻议员得以同意请示召集。第五条 常驻议员非经请假或临时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阙席。第六条 协议会发言不限次数,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