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中日二国系同文同种之邦,如有日本志士愿入本会者,一律列名会籍。
第十八条 会友如有自著自译之书,已经会长暨各员许可者,俟会款稍充,可由会所代刊行世。如收回刊资,获有赢余,即酌分本人支取。
朝野新谭 · 第 5 / 6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