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事例第十二条 银钱一切支出,悉由会计员按定算表所预列之数,交会所干事员办理。其未列预算表者,虽一钱之微,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表于开会时决定,或由常会凭众增减。加有事出,<勹夕>卒刻不容缓之费,则由会计员将存款先行支付。待众员会议时,始将其不容缓之理由,布告各员,增入簿册。

第十四条 会计员收到各友捐款,随时登册,毋得遗落。每月之杪,必抄汇成册,俾众考知其数。

第十五条 除各项开销外,有余款百元以上,即公议存一妥稳钱庄,以便生息。

朝野新谭 · 第 4 / 6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