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员第七条 本会公举会长一员,总辖会中一切事务。然凡事须经议员及干事员商榷,始由会长施行。会长以一年任满为期,期满则改选如初。

第八条 公举会计司一员,专管银钱出纳之事。以一年任满为期,期满则改选如初。但能办事妥贴,无丝毫苟且渗漏者,可公议重袭其任。

第九条 公举会所干事员,专司接待会员来往信札,及会议条记诸事。其余不居会所,而名干事员者,亦在在以联络志士为己任。

第十条 议员及干事员无定额,均由会议时公行择定。如或因事辞退,即当告明会长,及会所干事员。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计、议事、干事、各员,均不开支薪水。

朝野新谭 · 第 3 / 6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