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举会计司一员,专管银钱出纳之事。以一年任满为期,期满则改选如初。但能办事妥贴,无丝毫苟且渗漏者,可公议重袭其任。 第九条 公举会所干事员,专司接待会员来往信札,及会议条记诸事。其余不居会所,而名干事员者,亦在在以联络志士为己任。 第十条 议员及干事员无定额,均由会议时公行择定。如或因事辞退,即当告明会长,及会所干事员。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计、议事、干事、各员,均不开支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