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友例权及会议第三条 各友入会之始,至少须捐洋一圆,以后每月至少须捐洋一角,以为会所用费,及将来办事张本。

第四条 入会者各书姓名、乡里、年齿、服业,于会籍,以便时通信札。其会籍交本会所干事员管理。

第五条 会所现设于上海。凡外省外埠,有闻声相思,愿襄斯学者,可照本会义例,函名登籍。登籍之后,一切学问,可以函商,或需购置书籍仪器,及其他要务,均可由会所干事员代办。

第六条 上海会员,每逢公休日(即西人礼拜日),午后一时,集议一次,谓之常会。如有要事急商,不能待常会之期,则由会所干事员,随时邀集,谓之临时会。

朝野新谭 · 第 2 / 6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