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新竹县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