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九年三月(缺)日立石。

按:碑存台南市大南门碑林,高一九三公分,宽六九公分,花冈岩。原砖缺题。示禁者为署台湾县知县裕铎,时以台湾海防同知署县任,后于咸丰四年(公元一八五四)任分巡台澎道。文中「本府熊」,名一本,道光十四年(一八三四)任。

.严禁搭盖草蓬示告碑记(道光二十年)

下淡水营都阃府祥、阿缑分县崔,示为严禁搭盖草蓬侵占街道事。

照得阿缑街官路、民居,原有定界。近有图贪兵民,胆敢由店檐前搭盖草蓬,在兹贸易、设赌,侵窄官路,轿马难行;且易藏奸、引火,贻害实多!当经本都府、分县同汛防官关,督合绅士人等,亲饬各铺户将檐前遮洋定三尺阔,草蓬全拆,粪堆尽除,以清街道,以通水势,以利商民,并取具各店号连环保结在案外,合行着令勒石,永远示禁。

嗣后如有藐法兵民,仍敢故违,起盖草蓬,堆积粪土,改易遮洋,侵占街道,准该处左右铺户,指名禀究;倘有徇私隐容,一经察出,定将互结之人,一体重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勿贻后悔!特示。

台湾南部碑文集成 · 第 132 / 21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