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初三日给。

按:碑存屏东县东港镇南平里,高一六八公分,宽七一公分,花冈岩。原碑缺题。示禁者为凤山县知县王瑛曾,乾隆二十五年(公元一七六○)莅任。

.勘定塭界给示碑记(乾隆二十六年)

特调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勒石立界以垂永久事。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蒙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级纪录九十三次余批:本县『审看得该庄等处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条,其流分为三支:东一小条,系属三张廍庄;又一大条,系盐树脚等庄;西北边一大条,系属卓佳、龙肚两庄。此各庄引水之圳头也。去年十二月内,刘予长等「因从前未定分界,称被盐树脚庄民霸绝」缘由,上渎宪案。蒙批:「仰县查照前详批示,诣勘定界」等因,遵即检查前详,亲诣该地逐细察勘:量明溪水宽深,查看圳头大小,当场绘图贴说。召讯各犯:据卓佳庄民刘予长等供称:「本庄年纳供榖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纳饷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据龙肚庄民涂伯清等供称:「本庄年纳供给榖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据盐树脚庄民高千盛等供称:「本庄年纳供榖二百四十八石四升零。三张廍庄完纳饷银四十两。被卓佳、龙肚庄民在源头另凿新圳」。各等语。为查该庄田禾既共此条溪水以资灌溉,则溪水自当按照供榖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数。今勘六皆溪面平流处所,横宽六丈,应以一丈□□为砌石立界之地,其余五丈作十分均分:内卓佳、龙肚两庄应归二丈,计得四分;盐树脚、三张廍等各庄应归三丈,得六分。至盐树脚庄民,并无霸绝水源、占住圳头;龙肚庄民涂伯清等新开圳头,业已填塞,毋容置议。理合将勒界、分界情由,绘图贴说,呈详宪台核示』等缘由,蒙批:『争水处所,既该县亲勘,酌量公分,以资灌溉,两比皆已允服,投具遵依,加详完案缴图』等因。

蒙此,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龙肚、卓佳、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垦管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遵照本县讯断、府宪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资利赖。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头私开圳道、挹彼注兹、分泄图私者,察出定行依律重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每年捐榖四石,奉祝天后圣母香油之资。

台湾南部碑文集成 · 第 93 / 21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