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边纸质,甚薄。纵五八.五公分,横四八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监照

国子监为请旨给发监照事。

准户部知照,蔡继渐系福建台湾府澎湖县(按此「县」字应系误字)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由附生在捐铜局捐输,准作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等弊。须至监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台湾关系文献集零 · 第 12 /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