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贡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筹饷例,报知县双月选用并免保举京钱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照例□□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台湾关系文献集零 · 第 11 /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