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恶人自绝于天

极恶而违天命悖人伦者,自绝于天,必受极罚永苦。

上帝不蠲,降咎於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书吕刑》篇)

天用剿绝其命。(《书甘誓》篇)

天有显道,厥类维彰。今商王受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自绝於天。(《书泰誓》篇)

惟王淫戏用自绝。(《书西伯戡黎》篇)

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於天下。(《书吕刑》篇)

耶稣会文献汇编 · 第 215 / 902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