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六年上谕

驻台兵丁军器,诚属紧要。但此项军器系各营自行制备,是以易于破坏。然将内地精良兵器给与台军,亦非善策。嗣后换台兵丁军器,着该督抚于存公银内动支制造,务必坚利精良,该督抚验看给发。俟兵丁至台之日,该巡视御史会同该镇查验点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巡视御史等即据实题参,将该督抚及承办官交部议处。如三年之内有应更造者,亦令该督抚制造给送。

福建通志台湾府 · 第 8 / 7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