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代笔人苏心正

为媒人陈李氏

知见人郭陈氏

在场人郭士发

立甘愿赎身字人郭士火

(五)同上

立甘愿交还字人林苟三,率男林冉求,先年凭媒聘娶得本庄黄增添之女为媳,今因夫妻反目,不能和谐,难以共处,二比甘愿,托得公亲前来措断明白,将媳交还伊生父母另配。即日经公亲措断,赔还身价银若干元正。自交还之后,不得异言反悔,另生事端等情。恐口无凭,立甘愿交还媳事一纸,付执为据。

何年月日公亲某

立交还字人林苟三

(六)同上

同立甘愿主出赎身收银字人林阿九,兹因前父母在日,明媒聘过周家之女为妻,名叫女凉,年登二十一岁。自娶女凉入门以来,夫妻不和,亦不顺家规矩,林阿九无奈,向与叔兄弟侄相议,愿将此周氏女凉即托媒引就,向与外家周门王氏亲生母赎回妇家,配及他人良缘。时同媒三面言定,赎身价银四拾大员正,三面交付林阿九亲收足讫,随即将周氏女凉听其周王氏取回归周家,来日配及他人良缘,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林阿九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外家周王氏之事。同立甘愿主出赎身收银字壹纸,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65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