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僧体一科。自古为难者。只由三处祖文少异。致使学人。情见未融。今因对破他文。故乃会而释之。
问。戒疏\(三上九纸\)云。明僧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又义钞云\(上二六纸\)论云。成实非色非心为体。今律家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业疏\(一上\)云。四人假用为僧之体等。如斯三文。何论同异。
答。三文出体。一家建立。何有异耶。戒疏依论。体是非二。记家释云。即目人假。钞亦准论。先云非二。复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准上二文。乃以人假。为僧之体。即同业疏云。人假为体。及济缘云。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等。是则三文。皆无异辙。奈缘人假。有滥非用。如不足数。非堪乘御者是也。故於业疏终穷教内。简去非用。特显堪为。故云假用为僧体也。又复对破初师。实法无用。假人有用。故此标显。
若尔又成异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异。业疏以假为体。体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济缘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既云偏举。必须兼用。方成僧体。若寻常所论。体乃用家之体。用乃体上之用。则体用义别。今就僧考体。故双取假用也。
问。依论出体。非二便周。何须言用。
答。论虽出体。律必简能。约律准论。出体方周。
问。非二与人假。其义如何。
答。诸小乘论。以世间一切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摄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种法。此十七法。体皆非二。其间名身一种。即摄人假。是则人假。体即非二。义无别也。
问。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审此假。与人假何异。
答。假体本同。於义有异。言体同者。无非皆是以无立名。为之假名。言义异者。此乃对前色心。体是实有。故指人为假。今四分以五阴法体皆是空。故名为假。
问。假之与用。其体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见。泛论於用。乃是作为。属於色法。此之言用。乃体上功能。虽则僧以人假为体。要须体相圆净。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称体为之。故业疏云。必於说戒等法。相顺同崇。便能随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无二。以应僧体。清净无玷。实通假用等。此谓不来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论用。亦无自体。还属非二。若推所起。用从人假起。假从实法起。如业疏云。而用无别体。还以阴本实法为体。是也。
问。对首心念。一二人法。还以假用为体否。
答。据能成业。一人亦僧。假用为体。又复一人。乃能成众之缘。故业疏云。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於缘中。分兼众义等可见也。略辨如此。余见别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沧洲圆洁斋出。
杂心论出三有对文分二
初结前标后
已说记无记十二有对今当说。二正出三对分二
初略总示
十二界有对二界说少分\(六根六识及心数法并境界对\)十界\(五根五尘障碍对也\)七有对一少分亦然\(六识意根为七心及一分心数法并缘对\)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二广简释二
初示三对正体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说有对法界少分亦说有对。
次障碍
又十色界说有对。
三缘对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说有对\(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总结
问此中说何等有对答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三种有对。
次释三对名义二
初标列
境界有对障碍有对缘有对。次简释三
初境界二
初释义二
初正叙
境界有对者如经所说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
次结显
已说境界当知已说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当知。
次简体二
初正简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对五外界法界少分是无对。
次引证
如彼经说若视陆则不观水如此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