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障碍二

初叙义

障碍有对谓各各相对各各处障碍若彼有一则无第二住极微聚故障碍故可分别故缘处所故当知。

次正简

八无对此中广说七心界法尘。

三缘对二

初叙义

缘有对者心心法於境界转应如是言。次简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次正简二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

初立句总标

应作四句。

次约句正简

或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七心界及心相应法界或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对亦非障碍有对者法入所摄色无为不相应行。

次正简缘对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缘有对耶。次简取二

初正取

谓缘有对是境界有对。

次简除

或境界有对非缘有对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体之能。体有应名之实。就论寻对。名体无差。文义不滥。言境界者。纳六根六识。取境不滥。各有分齐。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虽在所。体实取能。是故前境并在所简。故文简云。五外界。法界小分。是无对。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尘中。落谢五尘。及无作色。不相应行。三无为也。若法尘中。心数法。一分自属此对收论云。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此正示根识取境不滥之义。然取境之功。必须心数。所以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通有照境取境功能。为此对体。疏云五根七心。记云根识论对。并简除尘境也。

问。疏记不明心数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数。文虽不言。义须齐具。

问。且取境不滥者。前五可尔。意根意识。通缘一切。约何分齐。为之不滥。

答。忽尔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属根。次念属识\)。功非前五。岂非意家。取境分齐耶。

问。诸师章门。并以六根为能。六识为所。其义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须识。功用是齐。何得强分。况复论中。所对自是尘境。即非以识为所。但境在所简。此则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为之一类。以作对体也。

问。取境照境。功能之义。论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论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师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见闻觉知等。照境功能。即说彼法。为此法界。\(彼文\)此据古人所引。不妨亲切。障碍者。即五根五尘。体是实质。形相方所。粗细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碍。论以七句释义极详。文云各各相对。疏云能所俱对色。据此以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碍之一义也。正论对体。但取色质拘碍者。为之一类。以应名题。七心心数法并法尘。并在所简。文极分明。疏云五根五尘。记云根尘论对。并同论文。不须他谓。

问。有以五根为能。五尘为所。义又如何。

答。论疏虽有此义。亦是显於障碍。不可据此。局论能所。如前已示。缘对者。即七心心数。缘虑筹度。为体。然缘虑之心。必托境起。故论云。心心法於境界转。心即七心。法即心数。境界即六尘。转即相续展转。筹度之义。据此乃尘为所缘。但今所论。唯取体用。五根五尘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缘虑。并在所拣。

问。何以论中。但拣五根。余不言者。

答。境界已拣。后不重明。况正出体。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见。余并简除也。疏云。能缘心。所缘有对者。心即论中七心。及心数法。缘虑筹度。王数功齐。疏不言数。理自可知。但云所缘。不明尘境者。意在拣除。故且克体。以应题目。

问。记文云。能缘是意。所缘即法。即非拣除耶。

答。记作斯示。深有旨哉。恐执文者。谓此缘对体。但思度非托境起。有违论文於境转义。故特出所缘也。又俱舍云。心法执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为所缘。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证记文所缘即法之语。极为分晓。

问。所缘乃尘境。记文。何云法。

答。召境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为法。又复对境缘虑。境落法尘。疏云。一念色声。眼耳所得。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者。是也。

问。疏之心字。一总七心。二总王数。记何特异。而云意法。

答。非特异也。杂心第一。自有文云。缘有对者。意识於一切法也。所标意字。据文。似局一界。约义。则通诸心。一通心意。名别体同。二通五识。起必同时。即论云。眼识以意界为依者。

何故不名意识。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识体展转缘生故。意界即六识体。离是无余等\(据标师所引。未知何论\)。三通王数。缘虑功齐。业疏云。言思其必是心等。如斯点擸。疏论记文。一无异辙。

问。六识及心数。皆有缘虑之功。如何取别。

答。前五则局。第六乃通。故论云。於色二识。即眼识。意识。共缘色境等\(亦据他文所引。未知何论文也\)。又复意家根识。通缘一切。现及过未。世出世间。有为无为。色心非色心等法。

问。有以意根。为能对。心数为所对。其义如何。

答。此但庄对偶之巧。而不知义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专於一义。今意根心数。缘虑功齐。何得强分。

问。有云。意根心王为能。六识等数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经论。诸师章藻。并以意根六识为王。思欲念等为数。彼以六识在数。妄之尤甚。

问。有以七心。为能。六尘为所。如何。

答。一往似顺论文。以论有心心法於境界转之语。再详亦无可取。何耶。且论取体用齐者。为之对体。尘境体别。论已拣除。何不详审。

问。文拣对体。唯取用齐。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跨涉前后耶。

答。一者。五根体是色质。故归障碍。又能生识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数。以照境边。入於境界。能缘虑边。又入缘对。五尘唯色。但入障碍。假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上三。故并不入。

问。取境缘虑。深浅如何。

答。若约局论。次念取境。乃属界对。相续缘虑。即是缘对。若约通论。取境之时。岂无缘虑。缘虑之时。岂无照取。是则。照取缘虑。二心间起。但照取时短。缘虑时长。照取则局。缘虑则通。局则唯在六尘。通则缘一切法。又局则唯对现境。通则通於过未。如此分之。不无深残。

问。三种皆云有对。其义如何。

答。障碍中对。对即碍义。界缘二对。约境得名。但功取类齐。故境在所拣。是知对字。即类也。非对偶之对也。如前详叙。岂不明耶。

问。诸师章门。定约能所以论。有何过失。

答。过失乃多。略陈三种。一者暗文。二昧名体。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论疏之文。并不局约能所。虽有所对。各乃拣除。详如前示。兹得以略。昧名体者。境界据取照不滥。障碍约色质拘塞。缘对取筹虑思度。克名论体。用体显名。丝毫不滥。若局能所而论。则心色不分。名体滑混。何以显假色之体。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对。本非他意。只欲显无作假色之体。一非障碍实质。二无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缘虑。但缘假色。微隐难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义。推穷色心。非二之体。自然见矣。然彼诸师。不得此意。简易而繁文。径直而迂曲。徒涉言语之多。终昧假色之体。自迷迷他。知几年矣。绍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终南家业 · 第 14 / 23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