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八月日。

说合中人徐定祥

徐聪祥

徐德祥

在场见人

徐秀河

徐秀麒

代笔人徐来昭

徐增祥

徐兴昭

立归管水田契字人徐禄昭

徐添昭

徐再昭

(-一)

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人黄春盛、黄奎盛、黄木盛、黄松盛、黄富盛、黄德盛,同侄汉仁等,情因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石庄。两段连一段三■〈月斗〉,直透东至圣母祀田毗连为界,西至郑家田毗连为界,南至黄家田圳底毗连为界,北至圳底与黄家田毗连为界。又带毗连横段田四坵,东至直段田为界,西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南至郑、陈三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圳底为界。两段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隆恩坡圳水五厘通流溉灌充足,每年应纳隆恩大租谷三石一斗二升六合,又清丈一明甲一分六厘二毫六丝正,应纳钱粮二两四钱一分八厘八毫正。今因乏银别创应用,愿将此田业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与林连有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凭中依定时值田价佛银二百九十大元正。即日银、契经中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张复典及包卖他人物业等弊。保此业委系木盛兄弟承父遗下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毫无干涉,并无来历不明;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以后,此田业即交于林连有掌管,永为己业。此系业小价极,日后黄木盛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其界内土不留。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红单一纸,又带老契阄约二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黄木盛兄弟等实收到契内田价佛银三百九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此业上手老契约字,俱交于买主收讫,并无存下余契约字;倘后日执出,不堪照用,作为废纸,立批。

光绪(丙申)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人吴祥海

在场见人黄添兰

在场知人母亲黄么氏

代笔人黄兆堂

黄春盛

黄木盛

黄富盛

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人黄奎盛

黄松盛

黄德盛

同侄黄汉仁

(一二)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段,址在大里杙旧街仔口洋。其田东至林双喜田界,西至林廷禄田界,南至林炎田界,北至林炎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数不等,原带圳水通流灌溉,清丈保字第六千四百二十一号下下则田三分三厘,年配约钱粮银五钱四分九厘三毫,又年纳隆恩六成大租银一元三角八点八厘。今因要银别用,愿将此田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庄同官出首承典,三面言定实出田价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库秤九十八两正。其银、契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庄同前去掌管,任从招耕起佃,收租纳课。其田面限六年,自己亥晚冬起,至乙已晚冬止,听付田主备银赎回,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牛承父明买物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上手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二比仁义交接,日后不敢加言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字一纸,尽契一纸,印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秤九十八两正足讫,又照。

一、批明:此田林合家、林丁二段丈连,尚未开拆,现丈单交在林清木手内收存,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71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