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人林□□
在场黄德长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
(九)
立典水田厝地契字人陈德,有承过继祖父遗下应得阄书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后湖庄水田一甲一分二厘。其地禾埕、风围、竹木等项界址,载在阄书内明白。历年配纳隆恩大租谷八石九斗六升正,原带隆恩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其田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中沟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带厝南畔秧田一坵,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锡记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至立围边小沟为界。又带厝后园,今已成田一段,东至锡记田为界,西至敦叔三房等田为界,南至竹围岸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三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功叔锡记出首承典,三面议定典价银四百七十大园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水田、秧田、厝后田,及厝地、风围、竹木一切,随即踏明,付与银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绪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为限。限满之日,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若是届期无银,依旧照前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阄书一纸,并带前典与彭沃典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百七十大员足讫,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与彭沃,典价银四百二十大圆。即日锡记备银取赎,还来典字一纸,添典字一纸,共二纸,留存再照。
批明:将典字内厝后园成田一段,抽出还与卖主耕作,不在杜卖尽归管字内之业,此照。
光绪(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镜波
为中人朱进
功叔在场人陈坤
生父知见人陈英
立典契字人陈德
(一○)
立归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兴昭、徐添昭、徐禄昭、徐再昭,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牛口,东至土牛圳为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纳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兹因意欲别创,叔侄商酌,愿将此田归管于胞亲徐敏祥,即日凭中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情弊。自归管以后,此田尽交于敏祥掌管,永远为业。界内寸土不留,日后已身及孙人等永不得言赎言增,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归管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讫,立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