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六年三月日。

代笔人许汇卿

为中郑士传

在场祖母饶氏

知见婶卢氏

新营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登

新富

(八)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有承买黎兴成水田两处,又带茅屋一座,计共七间,以及门窗、户搧、天池、古井、牛椆、鱼池、禾埕、车路、风围、竹木等项。坐落土名中港隆恩后庄份四顶一处,又后庄背北畔柳树下水田一处,合两处,周围界址俱在大契内载明,原带隆恩六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自己乏力耕作,招得胡友笔头家,自配工本前来耕作。即日收到无利碛地佛银一百八十大员正,亲收足讫,言定每年应纳隆恩大租早晚共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系耕人运至公馆缴纳,给出串单,交田主收存。又供纳小租早谷一百二十石正,约限每年六月收成之日,在埕一足量清,丰荒两无加减,务宜精燥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即将无利碛地佛银作时价扣抵清白,立即起佃,耕人不得异言。其田自丁丑年春起,至辛巳年冬止,计共五年。限满之日,田还田主,碛地银交还耕人,听从业主另招别佃。此乃仁义相交,两比欣欢,口恐无凭,立招耕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无利碛地银一百八十大员正足讫,即批。

再批明:其庄中大小所费,依照庄规而行,立批。

再批明:其田屋带下七间,异日诚恐被风雨损坏务宜业佃相商,至公而行,立批。

再批明:带有牛栏一座,亦交佃人顾守,并■〈艹〈束刂〉〉桐三枝,扁柏十枝,立批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71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