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杨天祥

为中人杨水玉

在场见人杨新富

立给出店地基字人杨佳母

(六三)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术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祠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居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壆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员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40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