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人吴太平
立杜卖山埔园契瓦厘斗于
为中并知见□□□
(一四)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陈恰弟,有承胞兄买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顶,每年应纳番头家大租榖三斗正。东至路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牛车路为界;四至踏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陈习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议着时价出佛银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习兄前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系自己承胞兄创置物业,当亲堂弟叔兄侄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习兄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尽绝根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系恰弟收存,唐山后有寻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