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笔人恰自己

知见人并作中任哥

立卖尽绝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内物业,经光绪八年间,昭炭、外成兄弟对半均分,炭应得阄分之业,已托中卖过与黄先圳掌管为业,日后不得异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卖尽根字猫雾捒社番乌肉二须、爱高,缘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二处。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打铁庄,东至溪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肥六仔田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又一处坐落埔仔厝前,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大墩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二处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带纳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纳。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何神火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同中两交足讫;其田随踏明,付与买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卖千休,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委系二须等自己物业,与别番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须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银一百四十大元足讫,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23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