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

洪德意

为中人

在场并

社主□□□

知见番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里社番业主大宇

土目六仔满

批明:于光绪二十七年十月间,内抽出园二坵,卖过陈寿德,又一坵卖陈竣,批照。

再批明:光绪二十八年间,抽出路东北园二所,卖过陈录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车路北园二所,卖过新庄仔庄陈钳掌管,照。

(二一)

同立重给开垦字迁善南社业户大宇牛骂、北社业户瓦厘良等,有公山连埔园一处,坐落土名斗底后,东至断尾坑沟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萧家竹头车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园曾给与陈旦开垦成园,年纳大租银六大员正。至乾隆己丑年,陈旦将此山埔园转卖与陈喜、陈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烂,难以开规,陈喜等复向原业主大宇、瓦厘等重给出垦字存照,时三面议定重给契面佛银七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并园随即交付陈喜、陈岳官前去共垦耕作,或起盖住屋,栽种竹木,永为己业,抑或剪栽风水坟墓,大宇、瓦厘等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贴赎。明约历年照原纳南社大租银四大员,亦纳北社大租银二大员正,永为定例,不得增减。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情弊,今欲有凭,合立重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重给垦字内佛面银七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10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