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潘大成

为中人林阴观

立给佃批字业主□□□

甲首□□□

妈那居

厘氏

老番□□□

老婆□□□

吧那留

(一九)

立给佃垦秀朗社番业户老君孝之子润福,同家社白番沙几里等,因福有承父遗管新兴埔树林地一所,东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沟,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为界。因前年给垦与妣王益不能用力开垦,今因社番乏工斩辟,口粮无资,招到黄蕴辉、叶潭官、叶便官、林腰官等前来辟垦,当日三面议定其工本伙食及开筑坡圳灌溉水田,俱系佃人自理。言约四年以内,例应抽的大租,付佃人以为民壮杂费之资;四年以后,依摆接高例按甲纳租,水田每甲纳大租六石,埔园纳租三石。其租粟务晒干交纳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园付与辉、潭等子孙永为己业,不得异言滋端。保此业系福承父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给别佃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头抵挡,无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即给垦批一样四纸,各收一纸,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8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