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吴瑞桐

代笔人李生

立给批字□□□

(一八)

立给佃字小圭笼社业主马眉甲首己力氏同众番妈那居、厘氏等,有承祖遗下山林一座,坐落土名枫树林,东至猫尾仑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横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至明白为界;并带火坑水源灌溉充足。兹因乏欠公项,无可完缴,托中引就与许成万官前来承给,三面让定埔底银五十大员正。同中即日银、字两相交讫;其林地随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备工本,开埤筑圳,垦成田园,以为永佃己业。兹因山林丛秽,工本洪大,公同议定递年贴纳口粮大租粟四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系山林崎岖,日后佃人备本开筑埤圳,将山筑成水田,系山石不堪甲声,业主不得生端清丈,及议贴增租;倘无力开田,及山园荒芜,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粮大租。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垦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批字内林底银五十大员足讫,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