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给。

(一六)

立给霄里庄佃批黄,今佃人李瑞芳前来认垦,课地界内给出缺仔面土牛沟内青埔一处,共一十张犁份,东至黄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横车路直透,南至土牛沟,北至沟为界。自给垦以后,付佃前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其埔所种杂物,照庄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收成运至公馆,风净交纳,以供国课,不得抛荒。若给垦三年以后,不去耕种纳租,愿从另招别佃。日后开出大埤圳水照通庄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开大埤圳公费,业四、佃六匀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后佃人欲回籍别创,退卖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为执照。

业主。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5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