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日。

代笔人□□□

在场人甲头本屐

知见中人李宇官

立杜卖契人南崁社

(一五)

立给佃批霄里业主黄,今有佃人陈盏、邱头、邱强芝、李君钦前来承垦,课地界内给出埔地一块,东至邱东进埔尾牛湖堀边,西至麻园庄人往中庄路,南至中沟自中庄路起算六个工牛为界;北至大驿路为界。自给垦后,付佃前去自用工本开垦耕种。其田埔所种粟头、杂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业得一五,收成运至公馆交纳,以供国课社租,不得久抗抛荒。若给垦三年后不去耕种纳租,听另招别佃,日后开出大埤圳水照通庄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开大埤圳公费,照业四佃六匀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备。倘日后佃人回籍别创,欲退此业,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到场,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字付执为照。

批明:东界外中湖堀,倘日后有人筑陂堵水,侵浸界内埔地,不得阻执。本界埔内倘有坟墓,任从修筑,不得阻执犁场,批照。

业主。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