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六年月日给。

番业户。

(一四)

立杜卖契人南崁社业主大头朗,有承祖遗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顶坡仔头,东至崩坡仑车路为界,西至陈家仑分水为界,南至坡头乃乃车路为界,北至坑仔口车路为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银费用,将此草地一所,托中与李从炳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银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草地听银主前去用力筑坡,开凿成田,起盖厝宅,居住耕种,不敢阻挡。每年言约租银一两正,日后业主不敢争多,佃人亦不敢减少。此系二比甘愿,并无重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保此业日后不敢言及贴赎生端等情,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3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