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倪茂僧

代书人吴明伦

在场知见黄氏

庄高翔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庄荣章

(五六)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宀公心,上中下〉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陂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员正。其银色现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包典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员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花红银四员,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98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