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天桶

代笔人蓝有成

知见人蓝长兴

立永耕字人蓝返

(四八)

亲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传等,有承祖父应分并自置水田一处,址在东路墘,东至路水沟界,西至竹外水沟大路界,南至竹围外田岸直透为界,北至路水沟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带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围内茅屋一座,果子、树木、浮沈、旷地、竹木、鱼池一概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向与林其中出首备出出退典田厝价佛银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讫;其田厝、竹木等项一概尽起耕,交付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传等一退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亲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纸,带上手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退典契字内银二百大元足讫,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内纳,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后,任从银主向番主交关,立过新约,不干魏石传之事,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91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