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张驾山

埔主林柔记

给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

佃人林拔记

(二一)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欉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欉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欉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41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