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庄维秠

说合人林青山

业主林长茂

立栽荼约字

佃人杨南成

(二二)

主贌耕字人陈猫怣,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与梧栖街杨同记贌过大肚保九张犁庄水田半张,厝一座,并门窗、户扇及竹围、果子、树欉、花木等件齐备。当日当中向田主交讫,并约定每年应纳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应纳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纳;而小租分作两季完纳,早季应纳八十四石,晚季应纳三十六石,及其车工水银怣俱各支理明白。其历年应完纳榖,丝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榖,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听田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绪十年春住居耕,至光绪十九年冬止,计十年限满之日,如欲再耕,必须再换贌耕字,方有定约。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4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