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五年三月日给。

业主施□□

(六○)

立给垦字业主杨必荣、杨名榜、杨振洪等,有承管抵六庄沟尾旷坡一所,被水冲断,东、西、南、北俱至塭沟为界。另周围塭沟一带,东北至番仔沟尾出水透沟为界,西南至黄丞观田为界。兹本业主以坡塭久经荒芜,公同相议,招得吴黄杨、杨仰高、黄丕观、黄裁礼等自备工本,前来给垦开筑田塭为己业。其田限垦三年成田,请本业主丈明甲声,酌纳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纳税银,以为开筑工本之资,次年按照出息纳税。所有应纳大租以及塭税,本业主公议,按作四股均分,杨名榜得二股,张必荣得一股,杨振洪得一股,即日会踏界址,付与吴黄杨、杨仰高、黄丕观、黄裁礼等前去开筑,收租完课,永远为业。今欲有凭,合同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有如积欠租税银,不得藉词永远为业,应听本业主自管招佃;如无带欠大租税银,仍付杨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80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