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六十年十月日给。

业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业主萧明亮之孙萧万春,阄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积欠大租十余年,计算租粟八十余石,于乾隆三十五年间情愿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来,又被洪水冲塌崩坏,无人开辟,招得萧玖自备牛人种籽,竭力开垦,愿出田头银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开荒,免其纳租,三年以后,每甲应纳大租粟八石满,逐年该纳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从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业原是退佃之业,如是后来朱玉将旧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归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业主愿将田头银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异言。此系业佃两愿,今欲有凭,立永耕字一纸以凭,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田头银二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