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给。

业主郭□□

(三九)

给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埔心庄顶,东至三座厝岗车路,西至大圳,南至崁头厝岗横过,北至坡,四至明白为界。原佃游川前去自备工本、牛工、种子,竭力垦成田园耕作,所有每年收粟麻豆,照庄例付本宅一九五抽的,车运到本港船头下船明白;如不下船,车到本宅入仓交纳完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情,将田厝变卖入还,原埔地付本宅别行招佃,不得霸踞异言。若三年后开垦不成,亦付本宅另别招佃;如三年后开成水田,照例丈甲,每甲征租八石。倘要回唐,田厝退佃下手,自同下手之人到本宅立批钤印,不得私相受授,妄退匪人,致滋多事。其公垦佃批系游川收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