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日。

佃主陈□□

(三七)

给单庄主汪,本庄明买竹堑社番眩眩埔造船港二所,经报官勘明税契,给示招垦在案。兹据佃户黄魁兴认垦田屋连埔园甲,当即亲具认耕领字存查,合就单给屋地、埔园、田甲,前去垦耕,务须遵守庄规,竭力勤耕,照例完租,毋得怠情拖欠,并不得越份生事,致干呈官法究,此单。

批明:厝地埔园一处,东至三元宫土壆毗连为界,西至小路尾崁眉为界,南至崁眉圳沟为界,北至小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厝后西片旧厝埔园一处,东至叶家厝边土壆毗连为界,西至土地公后叶家园毗连为界,南至崁眉小路为界,北至大车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车路北片埔园一处,东至姜家园壆透转北消水沟为界,西至陈廷攀毗连新庄仔圳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新庄仔圳为界,批照。

又批明:水头姜家厝前埔园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路尾土壆为界,南至水圳为界,北至小路为界,批照。

又批明:日后佃户自备工本,筑坡开辟成田,供纳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批照。

再批明:黄琳娘收执垦字内载明四段田园埔地,抽出第三段田园埔地,经公立定四至界址明白,应归陈宝掌管,其余一段、二段、四段,系是黄琳娘应管之业;倘日后如有混在宝第三段界内,宝不能坐理。均系两相喜悦公定,并无交涉,永照批字而行,各不能反异,定批,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给。萃字第六十号坐落土名中仑庄萃丰庄

(三八)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仑。兹给与赖君老犁份半张,东至赖、周田头仑脊,西至自己仑脊车路,南至田公头车,北至草厝杨席家界,四至明白为界,前去出本开筑埤圳,垦成田园。每年收成粟粒、麻豆仔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赴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等,并三年后开垦未成,致误国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给批。倘因别创,欲将所给之地退下手,须择诚实之人到宅对过认佃,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生事端。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1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