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杨辉如

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人曾巽言、黄心、蔡藩

第三十二合股字

出本银列明于左:

一、方青桂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一、郭阿水出本银六十大元应得二分

一、连清泉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计三人共出本银三百大元。

同立股伙合作生理约字。面议:兹公共生理,依旧作联丰字号,倘有获利,应作股份均分,若生理或长利或缺本,亦是作股份均摊。但此生理,前光绪二十九年间,系是方青桂、连清泉二人先作,数项被人欠二百零元登明在簿。其郭阿水系是光绪三十年再来合伙,如有合伙三年之内,裁欠数项二百零元,不干水之事。三年以满,应立股份均分。但恐日后有生嫌疑,爰是当场议定合作股伙字为据。自此立字之后,务宜遵约而行,俱各不能争长较短,至公无私,同心协力,一团和气。口恐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三本,各执一本,付执为照。

批明:凡公司有向他人支借银项,经有登记在簿,而公司应当贴利。倘日后母银应额股份均还,两不得推诿。批照。

再批明:历年凡纳店税以及营业税,并什货以外,如有长利者,应作股份均分。立照。

再批明:其生理有得利者,应作股份均分。或是缺本者,亦作股份均摊,该股伙应额抵当补足。批照。

再批明:三人薪水月各人三元,各人可以支领;如领过额者,应当支还店内。合应声明。又照。

再批明:现年郭阿水来合伙生理,凡诸人来往长短被欠之数项,应该公司支理。批照。

又批明:方青桂备本银一百二十元,应得四分。连清泉备本银一百元,应得四分。郭阿水备本银六十元,应得二分。俱各立批照。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61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