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三月日立

谢天祥、何镜如、李魁、周锡卿

第三十一合股字

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人黄心、曾巽言、蔡藩等。情因曾巽言有备出资本银一千元,黄心备出资本银三百元,蔡藩有备出资本银二百元;合备出资本龙银一千五百元,振作绸缎什货商业,铺号彩彰号,其营业场所在新竹厅新竹街,土名西门元太爷街黄锦三方第五百四十一番户内。但生理虽三人合伙,而户主以及营业名系委曾巽言一人出首禀报,而心与藩等并未连名在内,第恐后日有生理事端,是以议立合约为证。凡生理开业以后,无论长利或多或少,除铺内费用一概以及藩等薪金以外,所有长利即先扣起加一,加贴藩生理熟务慰劳之金,其余长利多寡,照资本银均分为是。倘后来生意大振,经营致富,亦系诸人之福,务须循规导矩,遵约而行,各不能争长较短,致伤和气。口恐无凭,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为执照。

批明:其股伙内之人,除逐月薪水以外,不能侵取,厅将资本银加抵,不得异言。又照。

再批明:其铺内各货物,无论何等人家,诸伙内人概不能擅便出账,随登经手人代去;如后拖延不还,该代去之人抵当。又照。

再批明:至年终结算,所有货物照采本之价,不能准折,以负长利之功。又照。

再批明:后日伙内之人要增添资本,须再记入资本簿内。其长利,以资本多寡均分。又照。

再批明:诸伙内如要抽回资本,其货物照采本的价,但铺号彩彰号应归开业人承办,不能分折。又照。

再批明:其铺号内所有一概事务,由曾巽言一人主裁。又照。

再批明:恐铺中有要用银项向人借入,出巽言之名,当记入铺中账内,公共负担。又照。

再批明:股内有在铺内作铺伙,不能私作生理;如有私作,将货充公。又照。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60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