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甲辰正月日

代笔公亲人谢水

立股伙合作生理约字人连清泉、方青桂、郭阿水

第三十三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人郑澄记、叶宜记、郑擎记、郑益记、林道记、李荣记、郑砥记、郑丰记。窃谓:贸易贵在同心,经营尤宜洽力,诚哉是言也。兹我同人,心慕管、鲍,业治猗陶,怂恿郊行生意,计及共凑成资本七三秤银一万五千圆,统共厦时秤一万零九百五十两正,递年得失就本摊分,永无异议。佥举养斋、如松为当事,在厦开设贞元牌号,振作郊行生意。逐年会计扣除开销外,得实利若干?支出一九抽分酬劳当事,尚溢银两,按照实在股额均分。如该利诸股东支存不齐,惟凭账册,逐年仍照数多寡摊分得利。但养斋、如松既任当事之职,务须认真整顿,俾贞元日新月盛,有生生不息之利,副诸股东望。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八纸,各执一纸,付执永远在照。

一、林达记缴出资本银四千元,七三平二千九百二十两正。

一、郑擎记缴出觅本银三千元,七三平二千一百九十两正。

一、郑砥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郑丰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李荣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叶宜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郑澄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郑益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资本最宜尤实,诸股东不得滥侵本号银项;如有欠至百两以上者,经久不还,至年终结算,除将该股财本扣起,余就本得利,不准照约字内股份摊分。再照。

一、当事人务宜开诚布公,俾益贞元,不得营私弄弊;如有此情,一经诸股东察出,定应撤退换充,不得藉端刁难。又照。

一、掌理银柜最出入谨慎,逐期存账,务须实事求是,不得侵渔浮额;如有此情,一经当事人察出,定应达知诸股东撤退换充。又照。

一、银柜不得浮存。倘有诸伙戚友,暂假零数银项,当登记该伙去账本号,概不肯坐额。又照。

一、本号应交接朋友,倘有暂做零数银项,当登记该友支去,与诸伙无涉。仍不得浮存,致碍交行例。又照。

一、凡伙最宜率循规矩;如敢故违,均由当事人裁撤换充。又照。

一、账条最宜紧要,凡诸伙有暇者,俱可帮对账条。十日一存,逐月一查,庶可杜漏卮之患。又照。

一、诸伙除应支薪金外,不得侵欠过多,有碍生理。又照。

一、逢有别途生意可谋,若系照公办公,有时间做,固亦不妨,听当事人随机应变,庶可获利无方。又照。

一、本号诸伙上下,均宜和衷共济,不得挟嫌生端,致拟生理。又照。

一、设分栈在于堑城内,牌号新联源。除抽本号外号九七开销外,得失若干?均邀入厦贞元结账。佥举耀东为当事人。又照。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62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