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股份银单人建盛、林蔗田
第三十合股字
立兴业同盟约字。谓:天下事有志竟成,人情中因信而立;是故成大业者在同心,决大事者在慎仪。兹吾侪志向运送一途,当此兴业建议之故,虽云彼此可信,终恐口无凭,不得不共立约字,以冀同盟之精力终始者为一,永无反悔者。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商有商规,今分股并规则,开列于左:
谢天祥三股半七百大元
何镜如三股六百大元
周锡卿二股半五百大元
李魁一股二百大元
一、该营业之资本,计定龙银二千大元,分作十股,每股应出龙银二百大元。但盖印之时,每股先备出龙银八十大元,以作经营之资本也。
二、倘日后有用银项之时,各股分应出之额,必宜交纳清楚。
三、每年定于年终结算之时,损益照股配分。
四、该运送出入之账项,每月查检一次,以防不明等情。
五、临查之时,倘有账件银项费用不明等情,该人自当赔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