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笔人房兄永隽

知见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阄书合约人四会、治平

第五○阄书

同立阄书人次房朝来、三房富暨长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阄分应份得园业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经已各爨,朝来等亦将园业并厝地、竹木、果子、家器、杂物俱各开作三份均分矣!余悬至今,阄书未立,尤恐日后子孙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议,敦请公亲族戚人等,将前均分产业、竹木、果子、杂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声亦照三份摊完,各诸载明。此实凭神拈阄为定,各宜依阄掌管,毋得纷更,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阄书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长房胞侄有德应得厝前园西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溪埔园北畔股一股,连溪埔在内。又得龙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园头。又得龙眼一列,在等北畔园头,东至公檨为界,西至三房大欉龙眼树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园头。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园头,与次房比连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头一头,共二间,照。

一、次房阔应得厝前园中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园中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中股一股。又得龙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园南畔头。又得龙眼一列,在等北畔园头,东至园岸头,西至公欉与长房立石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长房园头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头一头,并伸手共四间,照。

一、三房富应得厝前园东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埤底东畔股一股,四角头俱有立石为界。又得匏仔园菜园坵一坵。又得匏仔园溪埔园南畔股一股。又得龙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园南畔头,东至长房龙眼为界,西至溪。又得龙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与次房比连。又得南畔护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龙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阔即朝来之别名,照。

再批明:此业大契交在顶长房煌收存,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6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