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房侄永明

场见人房亲光友

光庙

侄永回

孙建沛

知见人男胆智、永猜

永异

立阄分约字人张郑氏

再批明:其溪后园一埒,系作公业,日后作四份均分。历年小租系母亲以为养赡之资,年配官租随带完纳,声明,照。

第四九阄书合约字

同立阄书合约人四会、治平等,念会兄弟同胞共乳,窃慕姜被之谊,本应同心和气,岂可乖情分拆;但生齿日繁,世事如棋,遂与分爨之举。于是爰请房亲将先父阄分应得厝宅、旱田、竹围、菜园,及家器、杂物等项,俱各对半均分,凭阄拈定,开载明白。所有欠负账目当面拨明,登记账簿,各人清还,凡诸各项等物业,各宜照阄管掌。此系至公无私,自兹以后,各宜安分照阄管掌,不得混争,致伤和气。合立阄书合约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一、阄田在粟庭边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照。

二、阄田在苎仔脚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斗,系四会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斗,以为历年轮流祭祀之费,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边春脚过水,未有起盖,配右边大房,议付四会为厨房。其右边春脚出税,以为历年厅中香火之资;倘或崩坏,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6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