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筹议执笔人宗亲范邦

在场知见人宗亲范基

同立妥议永为香祀约字人范郊匀、范文征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人林福安、林妈■〈忄兴〉、林妈岱、林妈房等四大房,缘有共承祖父明买过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东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摆接堡漳和庄,土名山脚,四至界址,东至仑顶简家分水为界,西至田墘消水沟为界,南至吴家厝滴水为界,北至林家竹围并厝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安兄弟分居,将此业留存为公,中厅安祀聚祖,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约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纳叛产租谷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远以为聚祖香烟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轮流办理,不得争长竞短,私自肥己,致伤和气。此系敬祖尊宗之义,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一纸,子孙永远存照。

一、批明:此业明买过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业主给出垦单并买契,因为被累失落,倘后日取出,不得堪用,声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4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