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见人陈坤、叶登、陈云、郑钗、王助、杨玉山、杨登茂、张斗、陈万生
谢番刈、谢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业主曾国兴、徐国和,水户郑恒记暨众业主等。窃以赋由租生,苗赖水养,我萃丰庄界内有白地粉牛埔三处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缘昔年屡被洪水冲崩,埤圳损坏,三庄一时变成旱园,无奈耕种杂子,稍遇凶旱之年,十无一收,佃人难食,无处告贷,甚至拖累课租,种种苦况,难以枚举。前兴等邀同众业主等当面议定,佥请本城铺户郑恒记出为水户,先备工本,创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论旱园、溪埔,同公量明甲声,定办配水分灌,每甲按贴圳底银六元二,业户按贴圳底银,就通盘开费总计若干,每百元贴银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贴水租谷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搧净,付水租户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湿冇抵额。保此埤圳壆系业户曾国兴等同众业主等佥请郑恒记先备工本开筑,完竣之日,永远为郑家己业,照甲收租,众业佃不得异言生端滋事。至于田头小圳,系众佃人自为开筑,与水户无干。应议各款,开列于左。从此一诺,金石不渝,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三纸,付执存照。原约字再立三纸,付三庄收执存照。
一、批明:园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赎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银开圳成日,限五年为期,听园主备银,取其圳底银照数清还,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业户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干搧净,付业户雇工运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后日被风雨损坏,一百工以内,埤长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长同工修理,不得推诿。
一、批明:圳水通流,众佃户当赶紧开剥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决不宽宥。
一、批明:鱼寮白地粉牛埔一带圳路,前已筑成通流引灌,后被洪水冲崩,致圳路一齐废弛。兹仍照旧圳路清开,上流下接,众业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银公约丈明甲声,听水户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齐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户租谷,每甲四石,埤长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开筑埤圳,当面酌议规约,此情经禀厅主存案,以行永远;后来倘有违约不遵,公同请官究办,此照。
再批明:曾国兴、徐国和两业户,当面议贴佛银三百五十大元,其余费与伊无干,两业户就甲分摊,不得异议,再照。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筠若
同立合约字业户曾国兴、徐国和
水租户郑恒记
第七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水户郑泉益,即郑火,与众佃户等。缘火自本年一月,承买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丰庄界内顶下新庄仔及乌树林礐一带埤圳石礐,永为己业,经将字内所买来历,俱已呈禀在案。爰是即日备筵,邀请众佃到场当面言明,凡属曾益源界内水田,经已卖尽与郑火承管,当日言约每田一甲,应水租谷四石四斗正纳入。自此以后,历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户自当在埕晒干,经风搧净,照例一齐付水户郑火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细藉词不纳,听水户将水截断,禀官究治。至于埤陂石礐,水户自当专用埤长巡视照顾,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户毋得恃强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系水户、佃户公同明议,永远遵行,俱各喜悦,永无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为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后日埤圳石礐倘被风雨损坏以及洪水冲崩,应修理至百工以内,水户同埤长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众佃户自当同埤长协力帮助,以至周全,不得临时推诿,声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属界内所有园可以成田者,自当从紧开筑,毋得故意挨延,声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约,年间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长一力开辟;至大汴以上,众佃户照甲数分配,逐一阐清,不得藉词挨延,以致滞碍不通,合该声明,又照。